问题 |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
释义 |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案情 2002年5月20日,周力以自己为保险的自杀条款除对骗取保险费的自杀行为规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外,并没有将自杀分为过失自杀或故意自杀。二是在实践中,我国学理上认为过失自杀是指因有失足落水、枪支走火、误服毒药以及神志不正常等造成自杀的行为;故意自杀是指在法律上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但本案中,周力因疾病的疼痛折磨而服毒自杀,其当时的神志不能认为是正常情况,因此,其自杀行为应视为过失性的故意自杀行为。三是周力自杀无骗保意图。因为根据心理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且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和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的规定,既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牟取保险金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的规定,又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规定。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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