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事项的写法 |
释义 | 现以笔者代理的一则劳动争议诉讼案为例,说明仲裁请求事项对整个劳动维权的重要性。 一、主要案情 白某于2005年10月14日入职公司,任保安主管,月工资为从2000元逐渐升到4000元,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入职以来,白某共在休息日加班14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23天,公司未支付任何加班工资。2008年8月26日,公司电话通知原告“在家休息”。2008年11月20日,白某提起劳动仲裁。 二、不当的仲裁请求——无意中限制了选择权和放弃了部分权利 本文所谓“不当”的仲裁请求,是不能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仲裁请求,或者会导致劳动者无意中放弃了部分权利的仲裁请求。 在所举案例中,白某在劳动局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写明的仲裁请求共四项: 1、请求于2008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2、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28000元(按每月4000元计7个月); 3、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共计48000元; 4、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按月薪4000元计算,工龄4年补4个月)。 上述仲裁请求的不当之处主要有5点: 1、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的时间不当; 2、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未列明; 3、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有误; 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有误; 5、未要求公司承担社保责任。 三、正确的仲裁请求——以劳动者权益最大化为视点 如果让笔者代理该仲裁案件,则会建议委托人根据不同的维权策略,选择如下两种仲裁请求方案。 方案一:白某愿意继续在公司干,则请求事项为: 1、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为申请人安排工作,按照约定工资标准和国家规定计发2008年8月25日之后的工资; 2、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共计48000元; 3、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的工资(按每月应付工资总额,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本项暂计至2008年11月20日为45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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