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
释义 |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 近年来相当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及其“屡败屡诉”的结果表明,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面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欠缺的矛盾,不少学者们也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笔者认为,欲推动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先将原告的资格加以确认,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从现有的制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行政行相对人才是适格原告的作法,赋予了相邻权人、竞争权人以及所有的受害人的原告资格,进一步扩大了原告资格范围。但是,《解释》仍一味强调原告应当适格,与以前规定有所不同的只是将适格原告的范围适当拓宽。从本质上看,其依然是从实体法角度去考虑原告资格问题,依然是传统的原告资格确认理论的产物。因而忽略了非“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非“适格”主体的起诉资格。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缺憾。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早日建立有所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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