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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碰撞引起油污损害的受害人直接诉讼保险人的法律问题
释义
    引言
    笔者撰写本文的动因源于一个案件。一艘挂方便旗的货船在日本海域与一日本渔船发生碰撞。货船沉没且燃油外溢污染了日本海域。日本当地政府为清除油污花费了巨额费用。而货船所在船公司为单船公司,船舶沉没后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船舶的保赔保险是由中国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日本当地政府的律师向笔者咨询其能否在中国以承保船舶保赔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提起关于油污的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97条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该条规定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也为委付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法律空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责任保险论》
    [3]《海诉法》第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第三者诉保险人权利法》
    [8]《第三方诉保险人权利法》
    [9]《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八条
    [1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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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