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规先行 保监会将规范健康保险经营 |
释义 |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8月14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先对健康保险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健康保险的分类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作了规范性规定。所谓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中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为长期健康保险,而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为短期健康保险。此外,对健康保险中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等名称也作了内涵明确的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办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而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则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办法》对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持续具备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等七大条件。 健康保险的再保险管理则规定,除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办法》还对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精算、销售和理赔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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