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公告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汇票权利的最后一位持有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遗失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票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申请人,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交付收款人前遗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由于本案中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法定权利人,因此不应将其理解为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交付给收款人后丢失,则出票人已经是该票据的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II)申请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和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毁坏。(三)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在公示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这是申请公示的先决条件。因为对票据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明确的,无需申请公示,但可以根据一般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与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不明,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否不明。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票据付款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或者付款人住所地。法律规定,票据支付地为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申请人申请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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