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豁免条款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同意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合同的组成部分。首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在无效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生效。其次,资本免责条款必须是合同的一部分。它必须包含在合同文本中,或口头合同中可以证明免责条款的部分中。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公平原则、公共秩序原则和良好习惯原则的角度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限制。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以外的人过失交付货物的责任,在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并不被承认。用明确无误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实现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的根本保证。 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如有疑问,它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解释,以保护另一方的利益。例如: (1)当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免除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的特殊责任“充分考虑人类活动的自由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当不清楚是否免除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时,我们应选择仅免除违约责任。(2)当条款使用者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如果免责条款未规定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由于追究过失责任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我们应首先选择仅免除过失责任。(3)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同意,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对货物质量提出任何异议,货物视为合格,卖方不承担责任。在这里,是卖方对“已交付货物”的缺陷承担责任,还是对“未交付货物”的缺陷承担责任?如果措辞不明确,则解释为仅免除“已交付货物”的缺陷责任,而不免除“未交付货物”的责任。因为根据一般理解,买方很难知道未交付货物的质量是否合格。 (4)当双方有权同意免除第三方对合同对方的责任时,如果不清楚豁免条款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方的责任,则应解释为免除第三方的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对合同相对人的责任是故意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而条款制作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一般过失责任,则第三方的责任不免除。如果标准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另一方应主动提请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解释条款。免责条款的存在实际上是对对方合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得到对方的承认。一般来说,标准合同的合同条款只需要表述,而不一定要在合同中说明。此外,由于标准合同的“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特点,相对人往往忽视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对方要求解释本条款规定,提供标准合同的一方有义务主动提请另一方注意该条款并解释该条款。违反本规定将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专用条款未规定的合同,应当特别注意有关专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注意证据的保留。对于保险人而言,即使已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澄清”义务,在诉讼阶段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的,仍将被视为没有“澄清”,仍将面临败诉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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