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宣告失踪的人出现后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注销 |
释义 |
宣告失踪的人出庭后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注销 宣告失踪的人出庭后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注销 人民法院决定宣告公民失踪,但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定该公民已经失踪且没有消息,该公民完全有可能返回其原居住地或与有关各方取得联系,也就是说,他可以重新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知道自己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原审人民法院证明属实的,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保管人的职责终止,财产保管人无权重新管理财产,并负责清理原委托的财产,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仍无消息的,财产保管人有权要求赔偿管理、保护失踪人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保管人的,称为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公民失踪程序。下落不明的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下落不明的人成为失踪人。失踪人员的财产由其财产保管人保管。保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员的财产。因此,在宣布失踪后,托管人可以使用失踪人员的财产来偿还失踪人员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保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失踪人财产的保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的,债权人可以向以保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财产保管人有权要求失踪人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失踪人的债务人拒绝向失踪人清偿债务的,财产托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失踪人员的财产受到侵害时,财产保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除法律规定外,财产保管人不得处分失踪人员的财产或者将失踪人员的财产据为己有。 被宣告失踪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宣告失踪而消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下落确认后,与失踪人有关的婚姻、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变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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