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准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
释义 |
合同格式的解释原则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用三种特殊的解释原则: <1应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即:,标准条款应以潜在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的形式进行解释。由于标准条款是为未指明的人制定的,因此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意愿和利益,而不是个人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争议,应以可能的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的形式进行解释。具体来说: 首先,对标准术语的解释不仅要有术语生产者的理解,还要有普通人的理解。它应该脱离特定的环境和意志的特殊表达,也就是说,它不应该把每一个特定的合同环境或意志的特殊表达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以探索个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其次,一些特殊的术语应该用普通的、普通的、通俗的、日常的和一般的意义来解释。如果条款中涉及的条款或知识无法被可能的交易对手理解,则应根据可能的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进行解释。同时,如果条款中涉及的术语或知识不能被对方的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条款制定者不能声称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当然,如果本条款适用于有专业知识的人(如海上保险条款)并被其理解,则应解释本条款中使用的特殊术语。 第三,如果长期使用标准术语后,消费者对某些术语的理解与术语生产者制定的术语不同,应根据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适用合同的不同地区和专业团体的潜在承包商的一般理解来解释合同。各地区和集团的相对人对标准条款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应根据使用标准条款的不同地区和集团的消费者的平均合理理解来解释。如果个别消费者无法理解标准条款中的某些知识或条款,也应根据潜在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来解释。如果某些术语或词语具有特定含义,且可能的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能力无法理解,但具有专业知识的承包商能够理解这些术语或词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根据具有专业知识的当事方的理解进行解释,或者按照统一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由于标准条款应实现生产者的利益和非特定的对等条款,合同的解释应考虑最可能的承包商的意愿,而不是单个承包商的意愿。因此,即使各方能够理解条款的特殊含义,也应根据标准条款潜在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标准来解释。对术语的不利解释法国谚语中有一句话“当语言中有疑问时,它是对使用者的非利益的解释”,罗马法中有一句话“当有疑问时,它是对表意文字的非利益的解释”英国普通法一直认为,当术语不明确时,应该对其进行不利的解释。德国《总合同条款法》第8条规定:“当对总合同条款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时,条款使用者将不承担任何利益。”《奥地利民法典》第915条规定:“当对单方面合同的内容有疑问时,推定有义务的一方将承担较轻的义务。当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有疑问时,使用含糊声明的一方将承担无利害关系的效力。”中国《合同法》第41条也采用了这一规定。这项规定显然是合理的。因为,由于标准条款是由一方制定的,而不是由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生产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条款,这对他是有利的。特别是,生产者为了维护甚至加强其经济主导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故意使用或者插入含义不明确的词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解释。用语不明确的,应当对用语的生产者进行不利解释。如果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则应在总合同解释中采用非标准条款,如果个别协商的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则以个别协商的条款为准。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和非标准条款的含义不一致,非标准条款应优先于标准条款。这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标准条款的含义因其客观含义不明确、具有双重含义或存在矛盾而无法确定,则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此本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个别条款不明确或与其他条款相抵触,并且不影响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就不能无效或不成立。否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且对交易双方都明显不利。 合同法第41条是必要的。但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用特殊的解释规则。这些解释规则的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条款生产者的权力,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但是,在采用这些特殊解释规则时,我们必须看到《合同法》第41条和《合同法》第125条之间没有矛盾。换言之,《合同法》第125条确立的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仍然适用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许多情况下,它也应该成为解释格式条款的重要规则。此外,标准术语的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的原则。严格解释,又称限制性解释,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在标准条款的解释中,从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出发,对合同中未规定或未完全规定的事项,不得类推解释或扩大某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因为如果标准条款中未规定或未完全规定的事项,允许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简单的类比、扩展和补充,必然会对对方产生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一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则应从“最狭义”的含义来解释。例如,当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免除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且侵权责任是强制性的,这往往涉及公共秩序时,则不应尽可能通过协议免除当事人。此外,在标准条款中,有时会逐一列出具体事项,最后用“其他”或“等”一词进行总结。“其他”、“等”中包含的内容应解释为与前面列出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类别。这种解释方法也是严格解释原则的体现 标准术语的解释不仅应该基于术语生产者的理解,还应该基于普通人的理解。应与特定环境和特定意图表达分离。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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