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结执行异议期限 |
释义 | 一、终结执行异议期限 终结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是15天。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这种书面异议后,应当在15天内进行审查。 2.如果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理由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异议。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这样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终结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被执行人作为公民已经死亡,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中,权利人已经死亡。 5.被执行人作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没有收入来源,又丧失了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法院决定执行终结时,会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即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执行终结的具体原因。 三、执行中止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 3.被执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被执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但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会恢复执行。 你对执行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吗?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你解决执行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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