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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署保管合同就为他人保管货物会产生什么后果
释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储户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储户要求归还物品的合同
    

法律意见:四年前,我朋友的父亲的朋友在家里留下了一些东西,但他没有签署合同来明确一些权利和义务。四年后的今天,保管人来取东西。我朋友的父亲索要保管费合理吗律师回答:由于没有签订相应的保管合同,属于免费保管,但可以通过协商索要一定的保管费。此外,如果在保管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导致需要在保管物品上花费一些钱,则可以由另一方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寄养分为普通寄养和变体寄养。一般来说,寄售是指合同期满后,受托人应当将委托保管的原物返还给委托人,而变型寄售是指受托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质量和数量的物品,包括金钱寄售、诉讼寄售和遇险寄售。《前苏联民法》第422条规定:“根据保管合同,一方应保管另一方移交给他的财产,并将其原封不动地归还。”p>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是否限于动产,国内立法有两种趋势:一是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托运仅限于动产。《如意大理民法典》第1760条将寄售定义为:“寄售是一方接受另一方动产并负责保管和返还的合同。”第二个代表是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在《民法典》对存款的定义中,不清楚存款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委托生效是因为一方同意将某物交给另一方保管。”郭锐和王毅撰写了《合同法新理论·分则》,认为“日本民法的一般支撑物中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是日本法的一个特点。”再比如,台湾《民法典》第589条规定,“所谓寄存人是指一方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可以保管货物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解释》中,不动产或者可以作为信托标的的不动产,应当限于可以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不动产名称的不动产。可以看出,中国台湾的《民法》与日本的《民法》是一致的p>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对保管合同的定义没有规定保管仅限于动产。实际上,房地产保管的例子很多。房屋、果园、池塘等可以成为安全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委托他人保管房地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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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