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标通知书是要约吗 |
释义 |
1、 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报价? 1。根据《合同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21条,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接受。根据《招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仅是一种合同承诺,不属于合同性质。 基于上述情况,中标通知书对双方的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合同。它是一种合同承诺,没有合同那样的法律约束力。因此: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送达另一方之前,招标人可以收回中标通知书,因为另一方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撤回,中标人也可以在收到合同后拒绝签订合同。但是,如何体现法律约束力呢?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承诺,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因此,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如果中标通知书发送给另一方后仍无法签订合同,则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这不是违约责任,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而不是赔偿。有司法判例。要约的特征(一)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表达的意思。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由于要约人希望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提出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履行某项行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种合同的意思必须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表达,以便在受要约人接受时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已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3)要约必须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缔约方。要约人向谁提出要约,就是他希望与谁签订合同。原则上,要约是向特定的对应方发出的,但也向未指明的人发出。此时,它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明确其提案始终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 它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它必须有能力在向未指明的对方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IV)必须具体确定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被接受。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并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发出要约后,传达要约的信函丢失或未传达,则不能认为要约已送达 以上是鲁巴小编向您介绍“要约”相关知识的解释。通用域名格式。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我希望小编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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