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管辖权的转移和转移管辖权的条件 |
释义 |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刑事案件情节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要求移交被认为重大、复杂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变更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在案件审理期满十五日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移送申请,申请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移送不服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批准的裁定书,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意移交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的决定书后,应当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当事人,第十六条因院长回避等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您提出的分级管辖权移交,移交管辖权所需的条件在上文中有明确说明。管辖权的移交取决于案件是否严重到可以移交管辖权,或者案件是否不适合法院审理。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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