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根据这一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通常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方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次起诉的情况下提出必须在提交诉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责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当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双方可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案件移送司法管辖后,不允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一直提出管辖异议,案件就无法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这不仅会造成法院案件积压,而且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您还想对这个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欢迎您联系卢巴律师。com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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