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吗 |
释义 | 国家行政机关如果乱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的话,是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过由于很多特定因素的影响,导致绝大多数的公民面对国家机关单位人员的不公正待遇的时候都选择了隐忍,本身民告官,就存在诸多的阻碍,还有人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吗? 一、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中国行政法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4)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和其他诉讼案件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适用的法律不一样,除此以外,我国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肯定也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条件的话才会审理的。因此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之下,有些行政诉讼也会被驳回的,比如说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等这些情况都会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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