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事离婚诉讼的领土管辖权有哪些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权作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区分军人: 离婚诉讼的地区管辖权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一方为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一方是文职军人即文职军事干部,非军事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惯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为非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是鲁巴小编辑对“关于军事离婚诉讼区域管辖权的特别规定是什么”问题的回答。通用域名格式。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来到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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