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 |
释义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不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确定,但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或双方没有约定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乏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铁饭碗”和“终身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终止。因此,许多工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并尽力与雇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一种“终身负担”,尽量回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某种原因想要或已经提议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要对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总结了分散在第36条中的13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终止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非法指挥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总结了14种雇主可以终止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36、39、40和41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变更生产的,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有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和“终身制”的误解。 此外,还有许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个无法改变的“死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协商变更原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劳动合同期限外,双方可协商变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变更合同条款时,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必须注意,更改的内容并非非法,否则,此类更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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