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内容 |
释义 | 一、如何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内容 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内容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代位权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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