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未定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不有效也不无效,但处于待定的不确定状态,与有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而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待确定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具有一定期限内批准权的第三方的批准 待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应追溯到该法经有批准权的人同意后成立。效力未定的合同,自被批准权人拒绝之日起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标的是特殊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的主体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主体,涉及双方当事人和签订合同的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的人签订合同的,称为对方当事人(即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合同的人,是善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委托人有权批准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该行为的另一方是合同中的第三方,其效力有待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或承认。本合同经第三方确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生效。效力未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规定,效力未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三,由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是由于缺乏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资格或当事人的处置能力造成的。如果赋予相关债权人确认权,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进行确认,使合同生效或拒绝使合同无效,往往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因此将此类合同规定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符合债权人的意愿和利益。(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在日常生活中与其当事人订立一些小型合同外,还订立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年龄,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日常生活中的次要事项外,必须事先得到其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或事后得到其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合同当事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处置能力。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感兴趣时,无论他是否丧失了权利或义务,即使他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他也无法获得法律利益。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的民法都采用这种标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同基本上被视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确认为有效性不确定的合同。这是因为:(1)这种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这不是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表达的意图不真实。这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订约能力和处置能力。这种合同不是无可挽回的。(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债权人的利益。(3) 它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和维护对方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生效的最重要条件之一是其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合同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批准之前,合同虽然成立,但实际上并未生效。所谓批准,是指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愿表达,可以在没有合同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生效。在此应强调的是,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应以明确的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为合同相对方所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法定代表人未表示同意的,视为拒绝批准。所谓“提醒”,是指对方当事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表人逾期不表示的,视为法定代表人拒绝认可。设立相对人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相对人催告应当以明示方式进行。同时,通常有必要为对方的提醒设定时间限制。合同条例规定了一个月的期限。法定代表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绝批准 除催告权外,对方还有权解除合同。本法所称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代表人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之前,合同相对人解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权,而没有对方的撤销权,则在法定代表人批准之前,对方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只能被动地依靠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或拒绝,这对对方非常不公平。设定相对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相对人和法定代理人提供同等机会,以处理此类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但是,对方撤销此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如果必须在法定代理人批准前作出解除意向的表示,则对方不得解除已由法定代理人批准的合同。只有善意的对应方才能解除合同。当对方表示有意撤销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方式均不构成该合同的撤销。(3)由于未经授权的代理机构订立的合同类型,由一名无代理权的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所谓无权代理合同,是指无权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三种: (1)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是指未经委托人授权而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2)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与委托人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超越委托人授权的;(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原有的代理关系,但因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再存在代理关系,但原代理人仍以委托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