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不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违约方要求终止合同,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双方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当合同不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另一方的实际既得利益不因合同终止而减少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当发生违约时,持续履行是使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规定这一点的原因是,持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是,当继续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非货币债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另一方可要求履行,但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I)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II)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III)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债务。“本条规定了连续绩效不适用的几种情况。其中,第(2)项中规定的“高绩效成本”可以根据绩效成本是否超过各方获得的利益来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和物力资源超过双方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允许违约方终止合同,并以损失赔偿取代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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