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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合同案件如何正确适用司法判决
释义

正是因为现行行政诉讼判决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中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我们认为,目前的判决应该改革。一方面改革审判原则,确立合法性、合理性和违约的多元化审查原则;另一方面,鉴于行政合同不同于单方面行政行为的特点,灵活适用现行判决,本判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正确解决纠纷。“对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权和不履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维持、撤销、责令履行行政诉讼义务等判决形式,同时对确认行政合同的效力作出相应判决争议和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判决不仅包括对行政合同本身的判决,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判决,还包括对支配权行使的判决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包括维持或撤销该行为的判决。也有关于损害赔偿或结果赔偿的判决。具体而言,其适用如下:
    

(I)行政合同的判决
    

<1行政合同的无效确认判决
    

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的有效性有关。它是一种缺乏合同效力要素的合同,从一开始就肯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各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我们认为,如果行政合同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确认合同无效
    

(I)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能力;    

(7)由其他部门依法批准、同意或者共同处理,(八)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应当指出,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监督职能,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无效的判决应当是强制性的,不受原告主张的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判决
    

当合同缺少有效要件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的效力。与绝对无效合同相比,它是一个相对无效的合同。行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手段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的,应原告请求,鉴于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性,行政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可以追溯到其成立时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撤销判决撤销行政合同,在公益优先原则下,我们认为撤销判决的使用应当受到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能解除,但根据经济平衡的原则,责令行政机关赔偿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行政合同变更判决
    

当行政合同缺少有效要件,但当事人自愿变更合同内容,致使违反一方真实意思的部分合同效力消灭时。或者当行政合同被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但原告愿意接受合同,只主张在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适当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只作出变更判决,不作出撤销判决,以促进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终止判决
    

民事合同中,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几种法定终止情形外,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才能终止。然而,在行政合同中,人们普遍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合同的终止权应由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使。因此,行政合同相对人解除合同,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请求,由行政主体决定。行政主体不同意终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满足原告意愿的判决应为合同终止判决。履行行政合同的判决
    

公民,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主张合法合理,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之一是,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适度的支配权。合同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机关行使主导权提起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起诉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自然作出维持行政机关行为的判决;认为被起诉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违法或者违反合同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为。(二)赔偿或者行政合同中的赔偿判决,它在强调公益优先、赋予行政机关优先权的同时,也主张经济平衡,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作出赔偿或者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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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