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误解 |
释义 |
许多雇主和工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有普遍的误解,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许多工人将无限期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并尽力与雇主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将无限期劳动合同视为“终身负担”,试图逃避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对此,笔者认为,作为为单位贡献“黄金时代”的合格老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给予合理保护。但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不合理地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可以通过协商终止、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三种方式终止。谈判终止。协商终止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还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散。法定终止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法定终止,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律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用工。《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作者认为,上述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终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在,(III)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受伤的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行事。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 用人单位 3.约定终止。约定终止是指约定终止的事项在合同中解除合同。当约定的原因发生时,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法定终止条件不得约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以避免雇主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由劳动部规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规定。 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定终止条件不得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以避免雇主的义务劳工部早在1995年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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