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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无效
释义

[案例]
    

他、刘和吴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股东,他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他向一个村委会私借110万元,并承诺在同年12月底归还70万元。随后,他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村委会于2007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他承诺在2007年8月6日前一次性还款,并向法院出具了化工公司担保函和和解协议,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2008年3月,化工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未经化工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的担保和和解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应予以撤销

在本案审查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调解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条是一项监管规定,对外界没有约束力。违反本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不影响担保的效力,否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因此,为什么一家化工公司提供担保,虽然它还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但它无法抵抗第三方,所以化工公司的上诉应该被驳回。第二种意见是,公司对其股东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化工公司章程未规定可以提供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其他股东表决,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违反《公司法》规定,担保无效,应予撤销
    

[评价]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16条是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一,第16条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定代表人和控制公司股东不得滥用投资或担保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使用“不得”和“必须”甚至在第2款中也使用了。通过这些词语,语气更为强烈,态度更为强硬,使用了别无选择的词语来规范公司的投资和担保行为,突出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第16条是强制性的其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从字面上看,第16条规定了公司与对方之间的投资和担保关系,这似乎与公共利益无关。但是,由于设立门槛的降低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大幅增加,股东数量不计其数。随着股份转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股东,第16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无数股东的利益,即未指定多数人的利益,即:因此,第16条应被视为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必须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担保金额的限额,则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一直被称为“章程”在公司内部。它是公司成立的必要要素之一,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ar的规定公司章程。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将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是关系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行为。如果未经公司章程明文规定授权,则决议提供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而失效。此外,为确保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本条规定的除外修改了公司章程。在这种情况下,化工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提供外部担保,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无权为他人(包括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关于化学公司的财产,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
    

III.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如果公司提供担保对于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表决权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这一点,无疑是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怨恨股东或控股股东谋取个人利益,滥用担保等形式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危害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规定考虑了多个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并提供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要求。在本案中,虽然他出具了加盖化学公司公章并签字的担保,但该担保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侵犯了化学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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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