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
释义 |
第十四条【登记地、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一致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和本区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则以该协议为准 本文是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业务,派出所要求的工人在该地工作或直接在该地招聘工人。这样,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于劳动者的劳动标准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准,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供劳动,自然条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作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水平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密切相关;此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和本区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登记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如果雇主和雇员同意按照雇主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则应以他们的协议为准 [见]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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