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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释义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下列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五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将销售合同误解为礼品合同,必然会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违反双方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应该是对另一方的重大误解。在立即解决或无个人性质的合同中,另一方的误解通常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在基于当事人信用的合同(信托、委托、存款和信用)、基于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合同(如礼品和免费贷款)或基于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履约和加工合同)中,另一方的误解显然属于重大误解
    

(3)对主体种类的误解。如果冰箱被误解为冰箱。由于对标的物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的误解,将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使误解遭受重大损失。这应该属于对主题质量的重大误解。将赝品视为真品而将合金视为纯金是一个重大误解。但是,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上述误会对误会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归类为重大误会。如果它们没有对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它们不是重大误解
    

以上是相关答案。主要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另一方的误解、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对数量、包装、履行方式的误解、,标的物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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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1: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