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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范格式条款的方法
释义

规范格式条款的方法与普通条款相比,标准条款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例如,它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明确分配风险,增强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如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风险分配是不同的,由于当事人的缔约地位不平等,弱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充分发挥格式条款的优势,遏制其负面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形成、效力和解释规则。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如果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款通过对格式条款制定人的义务进行规定,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形成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交义务或拒绝解释的,视为该条款未订立;如果该条款不公平,也应视为未达成协议。《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符合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条件,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根据本条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首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下的格式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损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下的格式条款无效。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
    

第三,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
    

三、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换言之,标准条款的解释应以可能的承包商的平均合理理解为准。这一解释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有疑问的人是表达意思的人的不利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律界广泛接受。第三,非标准条款优先于标准条款。如果合同中同时存在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即双方协商一致后制定的条款),且两个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采用不同的条款将对双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和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这一原则采用非标准条款,这充分尊重了双方的含义,更有利于保护一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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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