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损失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遭受损失 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可以确定,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假设和假设。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必须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一方欺骗他人并声称预售房屋,实际上就没有这样的房屋。出于他们的信任,对方为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各种费用并遭受了巨大损失。本合同因欺诈被宣告无效,合同对方遭受的损失即为订立合同时遭受的损失。二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内容是赔偿义务人的过错。过错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抵销原则,即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一方是故意的,而另一方只是疏忽,则故意方的责任大于疏忽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等,损失大致相同,双方可各自承担损失。其次,如果一方单方面有过错,则过错方应承担违约后果,但也应向无过错方承担责任。例如,由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一方错误地将某物交付给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应承担因自身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归还财产损失等) 最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订立合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双方故意违法,即使双方都遭受损失,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对故意侵权民事责任的处罚。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失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一方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将财产出售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在收到货物后由于储存不良而损坏货物。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储存不良造成的,而不是合同的无效。因此,被害人的损失与另一方的过错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对确定赔偿范围也有一定的意义。换言之,如果难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中的不同作用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什么合同可以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本合同不改变双方当事人,只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 本合同有以下变更: 1。因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而订立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当事人选择变更合同的。因双方同意而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基于上述情况,副主编应整理无效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合同变更的影响是指变更内容在变更后的影响,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外,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请求不会因变更而失效。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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