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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您不同意指定的管辖区怎么办
释义

如果您不同意指定管辖权,该怎么办如果您不同意指定管辖权,您可以在收到双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起诉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如果异议被认为成立,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委员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该异议。裁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满意,他可以在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上诉,不应影响被起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对管辖权异议若干方面的审查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增加。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费用,恶意拖延诉讼、地方保护等因素。由此可见,管辖权异议的正确处理关系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站得住脚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书。“这两条规定原则上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法。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管辖权异议主体,对哪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存在不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里提到的被告当然包括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增加的被告,不反对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他们应该得到不同的对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对案件性质的理解和诉讼请求的变化,原告可以向被起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当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时,发现案件的性质不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并且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管辖的法院也会随之变化。原告有权重新选择被起诉的法院,因此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此外,由于管辖权转让、管辖权指定的原因,案件从目标法院转移到另一法院。就原告而言,他可能不同意法院的审判,也不愿意撤回起诉,因此只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原告应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方是否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原告或被告的附属当事人和诉讼过程中的辅助当事人,无权选择被起诉的法院。当然,它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第三人无权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视为该第三人已接受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该第三人享有原告或者被告的权利,第三方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II)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包括地区管辖权,级管辖权。管辖权异议的对象为属地管辖权,没有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对象为等级管辖权,也有不同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函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当事人对等级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对分级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诉讼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受理诉讼的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作裁定由此可见,层级管辖权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指定管辖权属于法院利用其职权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不受各方意愿的约束,因此,指定管辖区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三)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书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人将在期限内丧失管辖权异议权,并视为已承认和接受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原告和被通知参加诉讼的独立请求第三人如何确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原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与被告在受理案件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期限相同,以公平对待原告和被告的期限。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期限,参照被告人的异议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请求权的变更,二是案件性质的变更。超过原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当事人能否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为了管辖权的目的先起诉小额标的物,被告的答复到期,在开庭前或开庭期间,原告增加索赔,使诉讼标的物超出管辖权水平。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原告改变索赔后,被告有权就新增加的索赔提出辩护意见。抗辩期间自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通知被告之日起计算。辩护期间,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第二种情况下,许多案件的性质有时与听审后的性质不同。如何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定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在案例发生质的变化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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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9: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