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制工人 |
释义 |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指企业、事业等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招用的工人。包括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也包括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狭义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指企业、事业等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不包括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招用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5年以上的长期工、1年至5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1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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