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9年指定管辖区的最新法律规定 |
释义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或组织在执行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同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初审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交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将所有案件档案移交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权涉及中国三大诉讼法。一般来说,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或管辖权不明确时,上级普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权。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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