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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是如何分配的
释义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额和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拥有其财产,因此合伙人并未丧失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仍然归所有合伙人所有。这是世界各国对合伙财产性质的法律界定。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罗马法将合伙企业的财产界定为股份共有,即每个合伙人按其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论其份额如何,一律平等。虽然我国《合伙法》没有明确规定合伙财产的共同性质,但从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的规定来看,毫无疑问,中国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性质是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决定了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完整的,而不是分离的。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这形成了合伙人之间的共同管理关系。合伙企业通过相同的利润目的和利益将每个合伙人有机地联系起来。如果经营成功并获得利益,各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营失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的利益共同体。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分享利益、分担风险。这个利益共同体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有合伙人的意愿和行为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愿和行为。当然,合伙企业不需要像公司一样设立专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在这些机构之间分配内部权力。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独立成员,每个合伙人自然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拥有直接的民主管理权,并可充分享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以满足合伙企业的特殊基本需要,西方国家的合伙立法大多规定合伙人是对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享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权利。为了反映合伙企业的性质以及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经营关系和连带责任关系,并接近国际立法惯例,我国《合伙法》赋予合伙人平等的合伙事务管理权,即:,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具有同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并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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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5: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