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
释义 |
【特殊普通合伙】不真实的合伙登记事项(一)不真实的设立登记事项《合伙法》对设立有限合伙所需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比普通合伙严格,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除设立合伙企业所需的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外,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尽管这些内容已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一经注册,其所有注册事项将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公开信息,具有公信力。任何第三方如需处理,可查阅这些登记事项,了解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不同合伙人的身份,特别是合伙人的责任,以最终决定是否处理该合伙企业 如果注册项目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或因疏忽导致注册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未注明“有限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未区分或错误区分,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实,有限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等,此时,第三方因依赖虚假登记而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最终遭受损失。第三方能否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不必区分造成登记事项不真实的合伙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所有合伙人均应对依赖本次登记的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第一,如果合伙人故意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有限合伙注册,并在未来交易中给信任该注册的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则合伙人当然应对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故意歪曲事实构成欺诈,因此是不道德的。[2] 二是登记事项因过失与实际不符的,还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从合伙人的角度来看,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最低要求,也是全体合伙人谨慎设立有限合伙的最低要求。如果每一个合伙人在他们将要建立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中忽视了犯错误,他们当然应该为他们的疏忽负责。第二,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因为它信任这些登记项目,它确认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或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且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以过错为由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必然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合伙法第95条第3款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当善意第三方信任当前登记项目并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当然,第三方可以向合伙人或变更为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合伙人要求无限责任。当然,由于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已在双方之间生效,这些合伙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从有过错的合伙执行人处收回超出其责任限额的部分 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线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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