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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未通过签订合同偿还贷款,担保人应共同偿还债务
释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姚翔于2006年12月30日向原告伊春市园洲农村信用社申请担保贷款7万元,双方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姚翔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11.73‰。被告龙浩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200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姚翔发放借款7万元。但贷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收后,两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遂向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姚翔发放借款7万元,被告姚翔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龙浩为被告姚翔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姚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龙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姚翔限期偿还原告伊春市原州区农村信用社7万元,并承担2006年12月3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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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