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个人合伙纠纷的“立案难” |
释义 |
1、 经调查发现,个别合伙组织的财务管理普遍混乱,簿记、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管,更具随意性。此外,当相当多的合伙人因合伙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他们并不拥有合伙账户或合伙财产,被起诉方的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账户清算。双方就合伙企业账目存在重大争议,导致无法查明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盈余等账目。此类纠纷常使法官感到头痛和棘手,部分法官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H省8个县、2个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合伙纠纷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县、区法院认为,由于合伙企业尚未清算,账目无法查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另一部分县、区法院认为,此类案件符合备案的基本要求,应当允许备案,当事人就合伙企业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希望法院审查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和账目,然后实现债权,债务和盈余分配。以合伙企业尚未清算为由,在审查备案阶段决定不直接受理案件,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或者以合伙企业尚未清算且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在接受后的索赔 提交人认为法院应保护合伙协议争议双方的合法诉讼权利,未经合伙企业清算,不得在审查备案阶段决定不予受理;在审理合伙协议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争议案件,不宜直接判决并驳回索赔。个人合伙纠纷“难以立案”的原因(一)缺乏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无法依靠个人合伙形式虽然在经济社会中很常见,在指导个人合伙企业发展、保障合伙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法律极其缺乏。《民法通则》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专门设立了“个人合伙”一节,以《基本法》的形式界定了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合伙剩余分配原则和债务承担方式,这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个别合伙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最高法院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适当扩大了《民法通则》的解释范围。但是,这些立法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和宽泛,对个别合伙企业的设立要件、合伙企业终止与清算的关系以及具体的清算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而现行规定的内容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因此,在合伙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无法依靠,大多数法官无法拒绝判决(二)不当的利益诉求,基层法官厌倦了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分配合伙企业的盈余或利润;要求分担合伙企业的损失;要求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要求赔偿提款损失;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按比例分割。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贫乏和一些当事人的不良动机,通常会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如返还投资资金、垫款、支付合伙期费用、赔偿经营损失或赔偿合伙损失等。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不适当,法官有义务解释法律。然而,基于当事人的法律接受能力以及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对合伙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的不准确把握,他们害怕承担解释错误的责任,并持有更消极的回避态度。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拒绝受理或指导当事人受理后撤诉 (三)理论研究滞后,缺乏明确的判断思路 针对合伙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如果合伙企业尚未清算,双方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投资资金或预付款;合伙企业财产清楚的,合伙人是否可以提前要求分配;合伙企业陷入僵局,如何启动清算程序等,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判决理念和标准。也许是因为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很少,没有引起各级法院的足够重视,或者是因为个人伙伴关系确实多样而复杂,因此难以统一。因此,法官在审理合伙纠纷案件时不仅难以举证,而且没有相对统一的判决理念可供参考。法院应受理账户未清算的合伙纠纷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依法受理案件的条件》规定,“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和管辖权”,这是人民法院立案的四个基本要素。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合伙企业是否被清算或合伙企业纠纷,只要满足上述要素并提供初步起诉证据,起诉条件即满足,法院应予以受理(二)清算不是立案的先决条件 尽管《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专门章节规定了公司和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责任和具体清算程序,但个人合伙企业不受上述两部法律的约束。《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合伙清算为诉讼前程序。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合伙纠纷案件,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是不能受理的。即使被接受,拒绝起诉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 (III)不以此为理由提起诉讼表明公平 在大多数个人合伙的合伙纠纷案件中,合伙人之间或多或少有亲戚朋友,这必然导致财务管理相对混乱。普遍缺乏标准化的详细账簿和每个合伙人的账目。一旦争议形成并提交法院,各方只能提供部分账目,或者账目和财产由被起诉方的合伙人控制。没有他们的积极合作,很难完全了解合伙企业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即使在掌握账户或财产的个人合伙人私下处理合伙企业财产后,他们也设置障碍,使账户无法被发现,以避免法律制裁。如果法院不区分不同情况,将以账目不清或未清算以及合伙企业财产无法分割为由驳回原告的索赔,这不仅是非法的,但也必然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公平正义。四、解决个别合伙纠纷“备案难”的对策建议(一)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由于请求不当、陈述不当或举证错误,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个别合伙纠纷引发的诉讼,要从备案阶段开始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要求的表达应当合法、规范,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及时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委托审计鉴定申请,使诉讼渠道尽可能畅通(二)法院应协助清算案件的合伙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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