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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详细解释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功能
释义

法律咨询: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功能是什么?答: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应根据双方协议确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该协议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受法律保护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内容。该合同条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此类条款来指定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时间,此类条款在合同实践中也很常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保留所有权条款是有利于卖方的条款。其主要功能是使卖方能够避免无法获得标的价格的风险。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出卖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义务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当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所有权转让可能造成的损害可以避免。
    

相关法律知识: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是指由哪一方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害和灭失的风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项。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不履行债务或不协助履行债务的过错方承担。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意外毁损、灭失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负担按照交付原则确定。具体而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船舶、飞机等,登记是权利变更公示的,各种交付方式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合同法确定的风险承担原则为:(1)买受人亲自提货的,(二)出卖人在运输途中出卖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地点或者法定地点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订立运输标的物合同(三)之日起,运输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自出卖人向第一承运人交付标的物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迟延提货的,自迟延提货成立时起根据合同法承担标的物风险,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文件、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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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