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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缺勤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

    案例:1994年4月,陈年轻女子与一栋商业建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艺术工作。年底,根据季节性工作需要,该商厦将陈某调到临时从事销售工作。虽然陈不愿意,但他也服从了。双方并没有签署一项关于换工作的新协议。几天后,陈无法适应工作节奏,难以完成工作任务,于是他要求上下回到原来的岗位,但上下不同意。因此,陈停止了工作。直到1995年1月初,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商业建筑履行原始合同。否则,他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经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未经陈的同意安排他担任销售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而陈水扁对商厦擅自撤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陈先生因违约而缺勤,他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专家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争议。商厦安排陈先生暂时做销售员,这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合同变更的一部分:“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调整生产任务,根据本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当商业建筑安排陈临时从事销售工作时,未经陈同意,该商业建筑发生变更,这是单方面违约。当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陈水扁并没有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与旷工和下班的错误行为作斗争,这也是不正确的。所以她必须承担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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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