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员的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仲裁员的责任 中国《仲裁法》第38条规定了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况,但没有规定仲裁员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粗线条的规定增加了司法执行的难度 劳动争议仲裁法,但不全面 第34条如果仲裁员有本法第3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行为,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撤销:(1)他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任何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裁决公正性的 (4)未经许可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会面,或者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邀请或者馈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我国仲裁员的责任制度。首先,毫无疑问,仲裁员应该承担责任。无论是从权利限制的角度还是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来看,都有必要规定仲裁员的责任。至于仲裁员的责任范围,笔者倾向于有限责任理论,即仲裁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免责。仲裁员在履行准司法职责的过程中不受任何行为的影响,仲裁员仍应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无论仲裁员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法人,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员是以自己名义执行判决的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因此,仲裁员应当承担一种民事责任。那么,仲裁员应如何承担这种“有限”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应予以适当的限制。仲裁员的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其民事责任仅限于返还仲裁报酬;如果其行为导致延迟裁决或还款,则民事责任应为所涉金额的合理利息损失。仲裁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追加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一定数额 此外,仲裁员的违法行为是行贿要求的,所要求的财物应当返还当事人;行贿受贿的,由国家有关机关没收赃物。笔者认为,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责任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建议增加两项内容:一是仲裁员故意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案件事实;第二,仲裁员应及时完成仲裁任务。如果他们不能按时完成仲裁任务。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界有句名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鉴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如果没有令各方满意的仲裁员,就永远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鉴于仲裁员制度在整个仲裁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认真对待仲裁员在仲裁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寻求经常性的对策和解决办法,对法律和有关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员制度 综上所述,这是小编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职责的理解和安排。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做出明智的决定,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来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Com,一位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这将完美地解决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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