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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的法律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劳动争议的法律范围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为:
    

(I)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
    

(IV)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V)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经济补偿或补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管辖权
    区域管辖权,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权。有三种区域管辖权:
    

1.一般区域管辖权。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来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最常见方式
    

2.特殊区域管辖权。这意味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一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再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管辖

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方便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移交给有权或方便审理案件的劳动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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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