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具体概括如下:(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起),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一)劳动者自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 在上述十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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