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见劳动争议诉讼风险详解 |
释义 |
常见劳动争议诉讼风险详解 1.对非企业自主重组引起的案件受理范围或程序前争议的要求理解错误,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又反悔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工伤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一般情况下,职工对上述相关纠纷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错误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劳动关系受民法的管辖,合同法等民法,体现了平等补偿和自由协商。如果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仅仅形成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讼,就得不到支持 “三种加班费”分别是误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有关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为标准工作时间,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不能执行,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劳动者要求在其他工作时间内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适用两倍工资补偿范围的误解。这个月被称为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工人应得到月工资的两倍。一些工人误解了他们将继续支付工资,但事实并非如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没有劳动监督的情况下,责令劳动者支付预处理费,25%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将不予支持 6.对一次性补偿协议的效力和后果缺乏了解。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然后反悔,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无法证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仲裁时效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特别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的劳动者认为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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