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婚姻纠纷越来越多。随着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婚姻问题。有时我们会遇到一些无效婚姻,非常不稳定,会产生很多纠纷。申请无效婚姻管辖权有哪些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性法律规范: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审理;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审理;没有特别程序的,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审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程序有下列特别规定:一、案件管辖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婚姻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婚姻当事人是否违反婚姻实质条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报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当事人申请并参加案件审理活动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审理婚姻有效性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婚姻无效宣告案件的审判方式只能是判决,不能是调解。同时,婚姻无效案件为一审终审案件,申请人和婚姻双方对婚姻有效性判决不得上诉。从判决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可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申请人的申请不合理,婚姻双方的婚姻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驳回申请,收集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外,视为共同所有。但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它只适用于婚姻无效宣告的申请,即以否定婚姻有效性的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至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仍然适用正常的诉讼程序。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和子女抚养期间取得的财产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对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双方可以上诉。 第二,婚姻无效的概念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定并宣告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必须已经完成 (2)婚姻无效有法律原因的 (4)婚姻无效宣告申请人 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规定,则由《婚姻法解释(一)》明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类: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一)婚姻当事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婚姻无效宣告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婚姻当事人,即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申请缔结婚姻关系并要求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婚姻关系登记后,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认为婚姻有合法理由无效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未申请结婚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结婚登记的男女,不是婚姻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利害关系人与婚姻关系人即利害关系人之间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申请婚姻无效的法律理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不同。具体而言,利害关系人是指: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 第三,以禁止结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 第四,以患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同住的近亲属,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才有资格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权利;以重婚或者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双方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一方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的合法配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无效婚姻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纠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作了详细规定,因为婚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婚姻中的任何问题都应该像基层人民法院一样起诉
事实婚姻和离婚怎么办 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