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工作单位9年后,他以原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逾期不予受理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6日,太平镇一农民在崇左市一家糖业公司应聘称秤工作,该公司在2003/2004年度聘用称秤。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榨季结束后,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于2004年4月16日口头通知农某:由于榨季生产已经结束,无需再到公司工作。2012年3月26日,一名农民向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某指出,虽然糖业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口头辞退自己,既没有说明原因,也没有办理任何书面辞退手续,也没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崇左某糖业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工资5.4万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万元,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24日,仲裁委员会以超出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了农某的仲裁请求,农某起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争议自被告崇左糖业公司。,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至2012年3月26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申请仲裁已超过申请仲裁期限。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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