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必须设立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暂行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核实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检查企业经营效率、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由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投资者职责。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定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是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一切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产权来源于国家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企业 (2)只有一个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国家独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全资子公司的投资方不是国资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独资,其财产独立于国有财产,因此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扩张。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的公司。虽然后一方投资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公司的投资者和股东众多,利益相关者众多 (3)公司的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虽然是国家,但国家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在公司投入的具体财产数额为限,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独资和无限责任。这与独资企业不同(4)它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和特征相同或者近似,除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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