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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释义

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有不同的权利人事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同p>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和机构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发生的争议,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公开招聘、用人程序、定期或用人期间考核等方面的人事争议,辞退、辞职、安置失业人员;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因聘用、调动发生的人事纠纷;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其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
    

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辞退、开除、辞退、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的时效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对时效的引用较多,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受理机构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案。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30天。人事争议仲裁通常需要半年或一年才能解决。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不同。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区、县应当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人事争议案件和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在京的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受等级管辖,而受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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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