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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作为股权转让的让与人,如果部分股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实际属于隐名股东,则转让人实际上无权处分隐名股东的股权。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未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不能作为转让股权出售,否则,将埋下纠纷的种子。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其自有股权的,转让人可以转让其实际出资形成的股权,上述情形是转让人作为著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有明确的代理持股关系。如果没有,那就更麻烦了。比如,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存在职工出资入股的情况。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为办理工商登记,职工出资集中在少数人(突出股东)名下,谁只知道自己的出资额加上职工持有的股份总数,我就不知道哪个职工的股权是代他持有的,也就是说“只钱不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找到足够的员工进行投资,理清委托投资关系。只有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理持股协议等)后,“清洁”股权才能转让
    作为受让方,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在善意第三人看来是可以信赖的。因此,当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时,不必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事实上,也很难发现),直接与明显股东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纠纷,也与受让方无关,即转让方和隐名股东之间
    当受让方和转让方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转让方背后有隐名股东时,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目标公司的知名事物,如职工股的情况,受让人是否可以对隐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备案,不能一概而论,那么受让人就不能与之抗争工商登记了。许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认识: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定股东。这个说法有问题。股权来源于出资,而不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功能只是公示对抗。因此,法律上真正的股东是实际投资者。当然,他只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受让人转让股份时必须考虑隐名股东的意愿。隐名股东不表达意愿的,不能转让隐名股东的股份
    

如果隐名股东是“大银”,即不参与股东大会的管理,也不说明其作为投资者的身份,那么受让人不能知道有隐名股东,那么受让人也可以忽略隐名股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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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