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承租人的权利 |
释义 |
1、 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承租人的权利?(1)承租人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要当事人吗?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拆迁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这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本应属于承租人的补偿款提供了机会。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往往在承租人不参与的情况下,或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或与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蒙蔽。(2) 承租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使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也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和停业损失后,推动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在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被拆迁人认为应向承租人索赔,拒绝向承租人支付或少支付。承租人要想正确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承认协议的法律效力。二是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承租人(一)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的,因承租人是国务院旧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约定主体,因此无效。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出租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从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中也可以看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三方当事人应当是拆迁人、承租人和被拆迁人。(二)处理应当属于承租人的部分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出租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处理承租人(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租赁关系后,被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租人不必处理补偿安置与拆迁的关系。但对于被拆迁人是否与承租人妥善办理了补偿安置,没有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因此被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很容易处理好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最终也得不到任何补偿。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处理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但擅自行使承租人的权利是无效的。在房屋拆迁中,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不容忽视。房屋承租人通常支付一个季度或一年的租金。房屋拆迁后,不仅面临着房租问题,还面临着找新居的麻烦,或者其他损失。因此,房屋拆迁时,承租人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咨询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将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是小编整理出来的相关信息鲁巴网. 按照一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租金必须合理合法,并应上报有关部门。拆迁补偿方式很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在线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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