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由出租人选定,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使租赁物适合使用。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对出租人有一个特殊的“缺陷担保责任免除”条款,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缺陷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权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双方有特别约定,也无效: 1。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出卖人由出租人决定的,不能免除出租人的责任。但不包括出租人仅向承租人介绍和推荐,承租人自行选择的情形。2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来确定租赁权或出租人干预租赁权的选择。《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设备不承担责任,除非承租人因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在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时的干涉而遭受损失。”“法律”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出租人因重大过失不告知出租人租赁物的瑕疵或者不知道租赁物瑕疵的,不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免除责任。 以上是《法律》编辑解答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瑕疵承担保修责任的问题。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打电话给法律咨询网。我们有专业人士来回答你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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