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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释义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涉及哪些法律关系要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首先要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开户和证券托管为基础的各项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在这个意义上,《证券法》用“职能”一词代替“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具有权利属性,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且,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作模式,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才能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托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才能在此基础上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托管等相关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服务申请,否则,申请人将失去接受服务的渠道,其合法权利将受到限制甚至丧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户、登记、结算是其法定义务,在此基础上信托并开展其他相关服务
    

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的了解,就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而言,出质人之间存在法定委托关系,质权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方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受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合法登记申请。其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受托人,受托事项为办理质押登记;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甚至民法
    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对出质人各自的责任有了明确的界定,质权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能很好地理解《担保法》中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的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妥善保管质物可能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质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由于证券的无纸化和证券的集中登记托管,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保管质押物的责任不是质权人,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妥善管理证券登记资料的义务,更好地帮助您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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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