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有何规定 |
释义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担保。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股)质押逐渐成为现代融资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但《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对股权(股)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本文就股权(股)质押的有效发行提出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现行法律对股权(股)质押的规定(一)《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份形式存在,股份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公司的股权比例,证明股东股权的凭证为“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明书”。可见“股”和“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担保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又称股份,这显然是立法上的疏漏,因此,在《担保法》中涉及股权质押时,可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不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同时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二)现行法律法规对质押的限制性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质押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p> 因此,债务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权人应当请求债务人和公司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以相关股权设立质押担保,避免因违反《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而导致股权质押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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