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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试点存在哪些现实问题
释义

1、 违反法定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部分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进入公司行使股权。对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否,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都存在争议。在我看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类型,一般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成立并生效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除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是限制性条款,不是绝对的强制性条款,因此应当详细分析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视为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实际股权转让相对分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登记股权的方式阻止合同的履行。实践中,公司登记不完善,受让人实际控制公司,自行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实际进入公司并行使股权的,应当谨慎对待。可以视为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悉并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未经股东同意和请求,公司和其他股东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的。本次股权转让未经公司登记,部分股东不知道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情况。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商誉情况。当然,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转让股权,损害了公司的人格完整和信托关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因此,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取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违反公司批准程序订立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管当局;第二种情况,国有企业重要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由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的,应当事先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虽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无效,法院不应认为合同无效,而应将其解释为缺乏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无效。至于违反内部决策程序或者越权擅自转让国有股权的,尽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但由于这些“内部决策程序”和“权限”规定的内在性,从保护交易安全和转让信托利益的角度来看,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按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规定,这些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部门。未经批准,如何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尚不清楚。这在实践中并非没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京中469号判决书中反映了这一观点,判决书指出:“**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但股权转让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应视为无效。”。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即合同已成立,但因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一观点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履行批准程序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尚未办妥程序的,法院应当认为无效,但以上两种观点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更符合鼓励交易的价值取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合同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立法水平高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判决具有先行适用的效力。因此,司法实践对这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得到认可。(二)具有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公司实践中,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达成一致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附加形式条件,将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生效的关键要素,如约定合同必须公证、加盖公章等;二是批准条件,如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或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将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转让人交付公司账簿和文件或公章,并以转让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有些当事人在合同条件尚未履行之前已经实际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合同,合同尚未生效。如受让人已支付转让价款或实际行使股权,转让人已交付公司信息等,转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当事人签订的附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如果不满足合同所附条件,合同将不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实际履行发生时,应当维护公司的交易安全和秩序,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并采用适当的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方法确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合同附加的正式条件。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履行形式之前就开始履行合同的,应当视为当事人按照意思表示优于意思表示的原则,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修改了合同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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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1:31:47